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中国国籍的,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标准学制内注册在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每年9月份学校按博士研究生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0.6万元/人的标准下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额度至学院。学院将根据总经费额度参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须在三个月复查期满合格后方可享受学业奖学金。原则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校下拨的额度发放。硕士研究生额度和博士研究生额度不能互用。每学年度的学业奖学金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同年级博士生与硕士生分开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未完成缴费义务且未正常注册者;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3)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4)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7) 由导师提出并经学院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8)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生中途退学,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所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所缴学费进行结算。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院依据学校规定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包括导师代表、教务秘书、辅导员和学生代表。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学校通过后,如出现异议申诉且被查证属违纪违规的情况,依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第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从2018年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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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